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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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

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

一、 為執行行政院能源政策,落實「養殖為本,綠能加值」,推展漁電共生案場順利運作,提供地方政府辦理養殖事實查核參考使用,特訂定本指引。

 

二、 漁電共生案場查核分工如下:
(一)漁業署: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法令釋疑。

(二)水試所:
1.協助地方政府訓練查核人員。
2.建立科技查核系統。

(三)地方政府:

1.農業單位:辦理養殖事實查核。
2.能源單位:
(1)查核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查核光電業者填報友善措施自評表或因應對策所承諾事項實際執行情形。
(3)比對養殖管理系統及電業申請時所登錄之養殖戶,確認是否為實際養殖戶。

(四)經濟部:
1.查核第一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查核光電業者填報友善措施自評表或因應對策所承諾事項實際執行情形。

 

三、 地方政府進行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流程詳如附件1。

 

四、 漁電案場養殖事實查核表如附件2,地方政府並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查核項目。


五、 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限期一年內改善,並於該期間每季進行查核。


六、 改善期滿仍未符合規定者,由地方政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廢止農業容許使用許可,並一併通知能源、地政等主管機關處理。

  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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