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是乾淨能源,為國家能源政策鼓勵方向,農委會支持推動,爰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納入容許辦法予以規範,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設置。
區分為營農型與非營農型二類:
(1)營農型綠能設施明定應確實作農業使用,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2)非營農型綠能設施,以引導至受污染農地或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耕作地結合使用,為避免零星使用,影響農業環境之完整性,針對不利農業經營地區,農委會以引導群聚發展,並採行公告方式辦理,已公告38區2,383公頃,並持續滾動檢討是類地區,刻由地方政府盤點清查中。期藉由利用與管理併進,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依據容許辦法規定,營農型綠能設施:
(一)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第28條):各類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二)非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第29條):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且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依據容許辦法規定,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並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得申設區位如下:
(一)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地。依據本會104年8月14日及106年9月21日劃設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包括雲林縣(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麥寮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臺南市(鹽水區、學甲區、北門區)、屏東縣(林邊鄉)計38區,總面積為2,383公頃。
(二)經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約513公頃,並需經環保署會同審查。
(三)經濟部103年11月12日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整體規劃者。
陸上養殖漁業部分,規劃室外及室內「漁電共生」養殖模場綠能設施結合養殖漁業生產之政策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魚塭)之模場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之規定,略以,綠能設施設置於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含其他管理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模場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之規定略以,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其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該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屋頂面積100%。
1.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2.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經營計畫(設置目的、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3.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4.設置綠能設施,與毗鄰農地相緊鄰處,須設置1.5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必須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合約應載明承租廠商進行土地回填動作,須經地主同意。並且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使用規定,應以維持農地原有之地形地貌為原則,如需回填土方,亦應符合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不得藉此回填廢棄物等不法行為,一經查獲將撤銷設置太陽能設施土地容許使用案之申請並依法開罰。
依建築法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要課徵房屋稅,其徵收的稅額及計算方式,請親洽或電洽財稅局房屋稅科詢問。
*房屋稅的計算: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1: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街路
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註2: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
高或偏低價
註3: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個月者不計。
1.個人(農民)賣電給台電:半年內無超過48萬元,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台電會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申報表,農民須繳交綜合所得稅(依個人的所得而徵收);但售電收入如半年內超過48萬元者,要加收營業稅,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2.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3.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每月售電收入須繳納5%營業稅。
1.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2.倘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年滿65歲 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老農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1.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繳納回饋金,回饋金=土地公告現值*50%*土地面積。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回饋金則為500*50%*660=165,000元。
2.若為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無須繳納回饋金。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1.容許使用設置: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2.用地變更編定(小面積變更):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分區變更(大面積開發):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1.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位於林邊鄉之不利農業經營用地。
2.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
3.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依照財政部2010.12.10台財稅字09904544950號解釋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由電業(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自然人,按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在彰化22坪屋頂安裝10kw系統為例說明,一年發電收入約NT84,815,僅有其中6%(NT5,089)會額外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設置者所適用的費率是以「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準。儘管施工期間會因為設置地點、設置容量、氣候狀況以及廠商配合程度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但以設置容量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發電設備設計與備料完成後,申設程序通常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原則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率改變的情形。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2、系統衝擊分析報告(無需系統衝擊分析者免)。
3、不及 500 瓩初步/細步協商發電系統工程圖說。
4、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5、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6、設置場所或地點之地籍位配圖。
7、併聯躉售登記單。
另外,依據 104 年 5 月 27 日業字第 1040006852 號函,基於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時,將另查驗該設備之雜項使用執照(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請領雜項執照證明文件)及設置場址之建築物、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本公司受理併聯審查時,無需查驗前述文件。惟太陽光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者,仍應於申報竣工前仍核對使用執照正本,俾憑辦理併聯運轉事宜。
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符合整體發展之規劃;或位於既有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 計畫推動範圍內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土地面積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意,且養殖漁業經營者人數及其養殖經營面積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意。
(一) 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應以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為界,標示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農漁民與能源業者之設置意願。
(二) 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規劃及產業可行性評估:說明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利用規劃、發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
(三) 設施空間配置:標示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綠能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之配置原則。
(一) 建議推動範圍圖,應有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為界。
(二) 土地清冊。
(三) 區內養殖漁民或養殖漁民團體及業者意願之相關文件,例如土地使用同意書、意向書或切結書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 養殖經營模式結合之可行性。
(五) 設施空間配置圖。
(六) 必要時可提供饋線規劃及可行性評估。
(七) 其他依個案需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申請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至登記售電所需時間為4-6個月,文件申請大約4~6個月,施工(安裝)部分依案場大小,可能從5~7天(<10kW)至30天(~499kW)不等。目前皆有專業系統業者協助辦理,手續簡單,只需配合辦理即可。
當民眾與系統廠商簽訂合約後,申設程序可分為工程施工及行政作業等二部分。
行政作業一般包含下列流程:
(1)併聯審查(台電公司):確認併聯可行性與併聯點,以利後續施工參考。
(2)同意備案(能源局):確認並統計國內整體設置容量及地點等資訊。
(3)簽訂購售電契約(台電公司):確保設置者之購電權利。
(4)施工作業(設置單位):設置單位自行辦理施工作業或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5)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系統開始供電及計價。
(6)設備登記(能源局):完成發電系統之行政作業。
以設置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當完成系統設計與材料準備後,系統安裝工程約需 2 週,而行政作業時間約需 2~3 個月,視廠商配合程度及個案狀況而定。
提醒: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場址應具備合法使用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近期電費繳費單等。欲瞭解相關規定,可洽下列相關單位網站:
*經濟部能源局:http://www.moeaboe.gov.tw/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http://www.revo.org.tw
*台灣電力公司:http://www.taipower.com.tw
在平屋頂設置條件下(須考慮模組前後排列),通常1瓩(kWp)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約需10平方公尺(約3坪)的設置面積,在斜屋頂設置條件下,則約為7~8平方公尺。選擇不同轉換效率的模組產品,亦會影響可裝設的系統容量;相同面積下,使用較高轉換效率的模組產品,可裝設的系統容量會較大。
以彰化22坪屋頂安裝10kw系統為例,系統設置價格約730,000元,依目前彰化太陽能發電潛能,估算9年就可以回本,剩下11年都是淨利,投報率高,又有政府收購保障,是投資人最佳的選擇。
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利率大約3~5%,由銀行評估決定。整個系統包含太陽能電池、逆變器、支架,依不同公司提供不同年期之保固;其他部分也有保修服務。建議以總裝設之費用提撥1~1.5%做為保固期滿後備用之維修費用。
台灣地區最好的裝設角度是向正南向傾斜約 23.5 度(或與當地緯度接近即可),裝設角度偏離全年發電量降低。實際裝設時須配合建築物或地形,裝設於至高點、日照良好、(東、南、西向天空)無遮蔭處。一般家庭與廠辦以屋頂為最佳裝設點。
「峰瓩」是太陽能電池於標準日照條件下發電輸出的計算單位。
(如太陽電池於25℃.AM1.5.1,000W/㎡的日照下.可輸出1W時稱為一峰瓩)。
一度電為使用額定功率1,000W之電器1小時.所耗用之能量(1kWh)
太陽光電系統一天能發多少電由設置地點之平均日照時數決定以年平均每日之日照時數約3~4小時的地區(如台灣中南部)而言,每一峰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一天約可發3~4度電(kWh)。
kW代表電力的大小,kWh則是代表一定時間內累積的發電電力量。
例如:10kW發電5小時,最終的發電量為10x5=50kWh發電電力量。
依據台電公司估算台灣地區每一家庭之全年用電約3564度,即每月平均月電量為297度,每日平均用電量約為10度,但因所處地區和用電習慣而會有所不同。由上述之資料,一個家庭約裝置3~4峰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即約可滿足每日之用需求。如裝設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型式為併聯型,因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是一種輔助電源,其裝置容量與住宅用戶之用電需求量並不需要完全一致,可依住宅之可利用面積及預算進行設計。至於獨立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則需依照規劃之負載迴路內電器之容量及使用小時數,再進行詳細之計算才能決定。
一套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的設備包刮:太陽電池模板、模板支撐架、直交流電力轉換器、直流電力匯流盤、配電盤等。
由於太陽電池在有陽光的時候發電,其發電量與日照強度成正比,每日之日照時數約3~4小時的地區(如台灣中南部),每一峰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一天約可節省3~4度電之電費。裝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選用單晶矽或多晶矽太陽電池,每一峰瓩約需大約10~15平方公尺(約3~4坪左右)的面積。若選用非晶矽太陽電池,每一峰瓩約需再乘以1.5~2倍的面積
因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發電量與陽光強度成正比,因此在陽光強烈的中午時段,將會有接近3瓩的發電,但接近清晨與黃昏時段陽光強度不足,發電量也自然會降低。系統型式若為併聯型,當有足夠陽光照射後,經系統自我檢驗後,將會立即開始運轉發電 ; 但若系統型式為獨立型配置有蓄電池,當蓄電池電量不足時,可能需要以太陽電池將蓄電池充電至某個程度後,才能開始對外供電。
太陽能模組架設至屋頂的強度是依照台灣建築法,且耐強風的設計,敬請安心。
太陽光電支架及屋頂結構強度依據:
1. 基本設計風速V10(C)=47.5公尺/秒以上(需考慮陣風反應因子),依設置地理位置與高度,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最新版)。
2. 地震加速度之計算方式應依據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最新版)。
3.支撐架採用鋁合金材質,表面處理方式採鍍膜厚度7µm以上之陽極處理及7umED塗裝,避免鹽害腐蝕。
模組的玻璃表面是使用符合IEC61215 10.17 Hail test (使用直徑25mm的冰雹,以23m/s速度撞擊11個固定位置)厚度3mm以上的強化玻璃。耐衝擊性可視為與一般屋頂用材同等級。
過去三十年內,太陽能電池模組直接遭到雷擊的案例相當罕見。一般設置在屋外的電器設備也鮮有遭受相同損害的案例。會受到損壞並非是直接雷擊而是間接的誘導電流所造成的。一般住宅屋外所設置的其他電器設備也是如此,並不會因為是太陽能電池系統就容易受到雷擊。但是由於無法完全排除雷擊的疑慮,所以太陽能電池系統針對雷擊也採取措施,就是在線路裡設置高性能的突波吸收器(SURGE ABSORBER),以防止雷擊而造成損害。
變流器具備孤島效應防制功能,遇市電停電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將會自動關機,市電恢復後自動啟動發電。
若受到陰影的影響發電電力也會減弱。此外,並非僅陰影面積才影響發電減弱。所以太陽能電池模組必須設置在沒有陰影的地方。
一般設計標準9:00~15:00無遮蔭為設計基準,若面積夠大,會採8:00~16:00無遮蔭進行設計。
太陽能發電是靠光能來發電。即使是陰天或下雨天,只要天空有光照射即可發電。但是相較晴天,發電電力是相對較弱的。
基本上太陽能系統會自動運作,不需要繁瑣的操作。通常,汙垢會隨風雨沖刷掉,所以不需額外的清理,但是若有嚴重髒汙附著或沙塵暴過後需進行清洗。一般大約每季清洗一次。不需要額外的日常保養工作。只要確認電力馬達並能確實發電,就沒問題了。
國內為解決大量設置太陽光電,未來將衍生的大量汰役/廢棄模組回收問題,目前規劃參考國際「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環保趨勢,環保署與經濟部持續協助業者完善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機制,規範製造者、輸入業者需履行生產者責任,包括廢棄物之收集、回收及處理。
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wcds.epa.gov.tw/WCDS/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系統的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因模組之輸出為直流電,因此不會產生高頻幅射問題。變流器之功能為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裝置,整體設備產生的磁場強度約等同一般電器(如電腦)的強度,並遠低於環保署的環境建議值,符合人體安全規範,並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 6 1000-6-2與EN 61000-6-3),故使用上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即使在屋頂裝置高達 2 萬瓦的太陽能板,它所產生的電磁波,約僅相當於一台一般家用電器。太陽能板發電和基地台有很大不同,絕大多數人對此認知錯誤,電信公司的基地台,是不斷在發射無線電波;太陽能板吸收太陽能發電,只會產生非常微量的電流。
模組的轉換效率係指在標準測試條件下,輸出電功率與輸入日照功率(日照強度乘以模組面積),代表單位面積下模組輸出功率之能力。在相同系統容量條件下,模組的轉換效率高低與系統發電量高低並無直接關係;使用較高轉換效率模組的系統,其安裝模組所用的面積會較少。
為鼓勵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 條規定,每年檢討審定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之躉購費率,對於業者及民眾所生產之再生能源電力,以優惠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其作法已包含設備補助之精神。
107 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 類別 |
分類 |
裝置容量 級距 |
第一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第二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太陽光電 |
屋頂型 |
1瓩以上 |
5.8744 |
5.7493 |
20瓩以上 |
4.7906 |
4.6885 |
||
100瓩以上 |
4.4564 |
4.3636 |
||
500瓩以上 |
4.3264 |
4.2429 |
||
地面型 |
1瓩以上 |
4.3785 |
4.2943 |
|
水面型 (浮力式) |
1瓩以上 |
4.7723 |
4.6901 |
107 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高效能)
再生能源 類別 |
分類 |
裝置容量 級距 |
第一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第二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太陽光電 |
屋頂型 |
1瓩以上 不及20瓩 |
6.2269 |
6.0943 |
20瓩以上 不及100瓩 |
5.0780 |
4.9698 |
||
100瓩以上 不及500瓩 |
4.7238 |
4.6254 |
||
500瓩以上 |
4.5860 |
4.4975 |
||
地面型 |
1瓩以上 |
4.6412 |
4.5520 |
|
水面型 (浮力式) |
1瓩以上 |
5.0586 |
4.9715 |
107 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綠能屋頂)
再生能源 類別 |
分類 |
裝置容量 級距 |
第一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第二期 上限費率 (元/度) |
太陽光電 |
屋頂型 |
1瓩以上 |
6.4137 |
6.2771 |
20瓩以上 |
5.2303 |
5.1189 |
||
100瓩以上 |
4.8655 |
4.7642 |
太陽能板主要由太陽能電池組成,太陽能電池的主要材料為矽,並無毒性,外部則以玻璃及鋁框緊密封裝,並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汙染。
水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主要係太陽能板結合浮筒鋪設在水面上,僅浮筒會直接接觸到水,而浮筒均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材質,且耐酸、耐鹼與抗溶出材質。放眼國際,如日本、韓國、英國等國家已有水面型太陽光電的設置經驗,國內外也無汙染水質的案例。
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多採傾斜設計,具有自潔效果,可透過雨水沖刷來清除太陽能板上的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髒汙。由於太陽能板外層為玻璃材質,僅需使用清水(高壓水柱)、長桿拖把等工具,就能把太陽能板洗乾淨,無需使用任何化學藥劑。
太陽能在發電的過程裡不會產生任何的廢氣、廢水、噪音等對於環境有影響的衝擊。由於太陽能模組輸出為直流電,不會衍生高頻輻射問題,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一般家用電器,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現行廢棄太陽能板係由太陽光電系統商與模組廠商透過合作清除處理業進行回收,針對製程產生、自由案場、及賣給其他系統之產出之廢棄太陽光電模組均予以回收,如有任意棄置之情事,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辦理。
太陽光電相關業者組成回收委員會,推動廢棄太陽光電版回收;另為完備回收機制及業者責任,經濟部及環保署刻正完備相關法令,回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