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澎湖馬公

公告事項: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營運管理要點第四點公開徵求進駐業者。

 

申請資格:中華民國境內具水產養殖營業項目結合太陽能光電設施相關業者。

 

基地位置與申請面積:澎湖縣馬公市嵵裡新段1542地號(暫編),面積6670.02平方公尺;以及同段1447-A001地號(暫編),面積2475.91平方公尺;總面積為9145.93平方公尺,詳如附件1:土地複丈書及附圖。本基地座落土地地號為預為分割,取得進駐許可之業者應就上述地號之土地申辦正式分割。

 

專區狀況:

(一)因土地植被、坡度、地形及水源利用等因素,請有意申請此場域之廠商務必親至場域勘查。

(二)本基地之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請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容許使用與結合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等相關規定,查詢及規劃可設置之太陽能光電設施型式及面積比率。

(三)申請進駐澎湖馬公場域之廠商,經評審核可進駐,尚需待鄰近饋線或升壓站設施完工後,進駐廠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始可併聯掛表。

進駐期間:長期進駐期間20年。

 

 

1、申請方式:業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申請(88059澎湖縣馬公市嵵裡里266號,請註明申請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

(一)營運計畫書(詳附件3、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計畫書大綱)。

(二)申請業者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意審查聲明書(附件4)。

 

2、進駐費用:進駐業者收取之土地及辦公室租賃費、履約保證金及水電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租賃費:按公告地價5%,採年度預繳收取。

(二)辦公室租賃:視可提供進駐之空間及位置,按本所公告之空間費用而定,採年度預繳收取。

(三)履約保證金: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每峰瓩(kWp)收取4,000元計算。

(四)水電費:水電費依實際使用付費。

 

3、評審作業:

(一)評審期間:

本所接受申請案對於文件不齊情形者,應限期1個月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審查結果,由本所於申請案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通知。本次公告審查結果採正備取,倘若正取廠商放棄,則由備取廠商依序遞補。

(二)評審會議:

①由本所評審管理小組進行申請業者營運計畫書之評審事宜。

②會議召開1週前發出審查會議通知議程。

③申請業者應到場簡報答詢。

④審核通過者,通知准予進駐。

(三)評審項目:

①營運計畫書內容完整性。

②太陽能光電設施之型式及結構。

③養殖計畫。

④進度規劃及預期效益。

⑤公司實績、人員專業能力及簡報內容。

⑥回饋模式。

⑦是否取得政府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核准函。

 

4、評審結果經本所書面通知後,進駐業者應依本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進駐及繳費、離退駐等事宜。

 

5、申請期間:自告日起60個日曆天內受理。

 

6、其他相關附件:「漁電共生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附件5)、「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評審須知」(附件6)、「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長期進駐」(附件7)。

 

7、其他事項: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申請進駐相關資訊及附件登載於本所網站-首頁>公告與活動,請上網查詢及下載文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本所澎湖海洋生物中心董欣婷小姐(06-99534165分機113)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李俊毅研究員(03-5185128)

相關附件下載請至水試所公告網頁:

公告本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長期進駐申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