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

計畫執行年度:111-130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

一、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為配合政府綠能發展政策,推動水產養殖與太陽光電共構產業發展 辦理漁電
共生試驗育成基地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1. 漁電共生:指水產養殖與太陽能光電共構之經營模式。
  2. 基地 :指水試所為辦理漁電共生育成 試驗 所劃設之區域。
  3. 進駐業者:指經評審核准進駐,並簽訂進駐相關契約之業者。
  4. 短期進駐:係指業者申請進駐期間為三年。
  5. 長期進駐:係指業者申請進駐期間為二十年。
  6. 離駐:指進駐業者進駐契約期滿應辦理離駐。
  7. 退駐:指水試所或進駐業者提前終止進駐契約,進駐業者應辦理退駐。

三、 水試所協助之事項:
(一) 招商及宣傳事項。
(二) 業者申請進駐基地之審查、核准及離駐、退駐事項。
(三) 公共設施之管理事項。
(四) 辦公室、會議室及其他設施設備之租賃管理事項。
(五) 進駐業者之履約管理、查核及輔導事項。
四、 進駐作業 及費用 規定如下:
(一) 業者申請進駐基地之資格方式、評審作業由水試所另行公告。
(二) 水試所向進駐業者收取之土地及辦公室租賃費 、履約保證金及水電費 、管理費基準如下:
1. 土地租賃費:短期進駐按公告地價 百分之十 ,長期進駐按公告地價百分之五每年計收, 採半年預繳收取 。
2. 辦公室租賃費 :按水試所公告之空間費用,每年計收採半年預繳收取,並依水試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可提供之空間及位置而定。
3. 履約保證金:
(1) 短期進駐短期進駐,以租賃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收取新平方公尺收取新臺臺幣幣((以下同)十萬元計,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以一千平方公尺計。
(2) 長期進駐長期進駐,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每峰瓩((kWp)收取四千元計算。。
4. 水電費:依實際使用付費。
(三) 業者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接獲核准進駐函一個月內完成進駐個月內完成進駐契約簽約及繳交履約履約保證金,逾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四) 進駐業者有其他技術或服務之需求,得於契約書另行增訂附加條款。
(五) 水試所每年召開進駐業者營運管理會議,督促進駐業者按進按進駐營運計畫執行,有變更計畫需求,應主動通知水試所並經水試所核准,使得進行變更。
五、 進駐業者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 短期進駐短期進駐
1.進駐業者設置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所產生之電能設施所產生之電能以自用為原則。
2.進駐業者需由水試所分配基地內現有魚池,並不得自行變更核核定魚池之土堤、進排水等相關設施。
3.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最長為三年。。
(二) 長期進駐
1.進駐業者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所產生之電能 除供養殖用電所需之外,亦可售電,水試所可協助饋線申請。

2.進駐業者需依水試所公告之基地規劃圖,自行負擔核定區域內之土堤興建、進排水等基礎設施。比鄰業者使用共用設施以自行處理為原則 ,必要時得由水試所或水試所委託之管理單位協調之。

3.有效期為二十年。

(三) 進駐期間應確實遵守水試所各項規定,離駐或退駐應將場域回復原狀。進駐期間、離駐或退駐有違反或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情形水試所得逕行代為移置 、清除其 所需之相關費用及因遷移所生之損害由進駐業者負擔並沒收進駐時所繳之履約保證金。
(四) 進駐業者設置太陽能光電 設施面積以申請進駐面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含其他管理設施 。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面積百方比,水試所得依法規變更調整 。
(五) 進駐業者應按水試所規定,提供基地內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相關資料。
(六) 進駐業者除於申請進駐時提交試驗計畫外,應於水試所指定
時間提交次年試驗計畫供審查。
(七) 進駐業者應維持使用區域之環境清潔。
六、 興建及修繕規定如下:
(一)進駐業者興建太陽能光電設施或修繕養殖池前,應向水試所申報,並於水試所同意後,始得興建。
(二)進駐業者興建太陽能光電設施產生之廢(污)水,應取得水試所同意後,排入專區之廢(污)水管線系統,或經水試所同意另行設置新排放系統。
(三)進駐業者在完成太陽能光電設施興建後,如有變更改建之需求,應向水試所申報,並取得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進駐業者於施工期間,應維持周邊交通及環境清潔。
七、 離駐及退駐規定如下:
(一) 進駐契約到期即應離駐,短期進駐業者應於契約到期前三個月商定相關設備處理,長期進駐業者應於契約到期前六個月
商定相關設備處理 。
(二) 進駐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 ,水試所得提前與其終止契約並限期於三個月內退駐
1. 應繳費用逾三個月未結清。
2. 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3. 試驗項目與申請時不符,經水試所要求改進未能符合者 。
4. 違反雙方所簽契約。
5. 經水試所實地評核判定營運或試驗進度嚴重落後,改善不良。
6. 經營遭遇緊急狀況,無法繼續營運。
八、長期進駐業者於進駐前應與水試所商議回饋方式並將合議後之回饋方式載入契約 。
九、評審管理小組設置及運作規定如下:
1.評審管理小組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水試所人員、學研專家、能源產業專家組成,外部專家須達全部委員人數 三分之一 以上,其任期二年,並由所長指派召集人。
二 評審管理小組負責進駐評審、年度營運查核等工作。
三 進駐評審及年度營運查核,須評審管理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附件下載

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長期).pdf

發布日期:2022/07/31

漁電共生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pdf

發布日期:2022/07/26

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評審須知.pdf

發布日期:2022/07/26